学习《出口管制法》 了解海关执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将于12月1日施行,对我国现行出口管制相关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调整,扩大了管制物项和受管制行为范围、增加了临时管制、增设了管控名单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了域外适用效力。
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一、出口管制的范围
1.除传统的货物和技术外,明确将服务纳入管制物项,其范围与《对外贸易法》规定保持一致,体现了我国立法体系的协调性。
2.明确了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以实现全面覆盖,杜绝漏洞,体现了全面管制的原则。
二、出口贸易形式和区域
出口经营者通过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等特殊贸易形式以及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出口管制物项的,也应当依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并向海关交验证件、如实申报。
三、出口管制物项的代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四、海关验核证件
海关根据出口货物发货人申报、货物对应的监管证件代码进行验核。其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对应的海关监管证件代码分别为“2、3”。出ロ申报环节不能提供相关许可证的,海关将不予放行。
健全的法律守护国门的安全,《出口管制法》全面覆盖核、生物、化学等物项的出口管制,违反出口管制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海关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