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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政策

一体化通关:海关总署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

作者:清关公司 时间:2019-8-5 10:08:08 阅读次数:
  

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

进出口货物两步申报促进贸易便利化

一、“两步申报”内容

1.对应税货物,企业需提前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收担保备案申请;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

2.概要申报:境内收发货人、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商品编号(6位)、商品名称、数量及单位、总价、原产国(地区)。

3.完整申报: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完整申报,办理缴纳税款等其他通关手续。税款缴库后,企业担保额度自动恢复。如概要申报时选择不需要缴纳税款,完整申报时经确认为需要缴纳税款的,企业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4.加工贸易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及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申报在使用金关二期系统开展“两步申报”时,第一步概要申报环节不使用保税核注清单,第二步完整申报环节报关单按原有模式,由保税核注清单生成。

5.报关单申报项目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执行。

6.启动“两步申报”试点同时保留现有申报模式,企业可自行选择上述二种模式之一进行申报。


二、试点海关范围

满洲里海关隶属十八里海关;杭州海关隶属钱江海关驻下沙办事处、舟山海关;宁波海关隶属梅山海关;青岛海关隶属烟台海关驻港口办事处、驻机场办事处;深圳海关隶属深圳湾海关、蛇口海关;黄埔海关隶属新港海关、穗东海关。


三、“两步申报”试点条件

1.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是一般信用及以上的;

2.经由试点海关实际进境货物的;

3.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核查的,如各类进出口许可证等。


海关将进一步强化对企业风险分类监管,对企业风险监控手段更为精准,对企业申报准确性和自身风险监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企业实施两步申报应当加强整体贸易合规建设,以提高企业认证级别,诚信通关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