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报关这样做可以减免滞纳金
海关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近日,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可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的几种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一、可减免税款滞纳金的情形:
1.纳税人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但在规定期限届满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2.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3.货物放行后,纳税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4.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办理减免应提交的材料
1.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
2.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3.已补缴税款的税单复印件
4.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述情形的,需提供自查情况报告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义务人应声明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审批部门
减免税款滞纳金手续由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办理,对于符合规定可减免税款滞纳金的,征税地直属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签订《XX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并负责监督协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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