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上海恒邦报关,专业关务指导、免费进口咨询通关网上海清关香港清关深圳清关
全球货物进口清关一站式服务商
专业、省心、安全、快捷
服务热线:400-600-8932
专业报关公司,标准化进口报关流程
您现在的位置:报关公司 > 报关技巧 > 海关政策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利好加工贸易进出口

作者: 时间:2015-10-20 15:58:25 阅读次数:
  

page011.jpg

近日中国官方GDP增长6.9%,增速为2009年第一季度以来最低。作为中国经济增长三驾马车-投资、外需、消费,外需一直是强劲增长。但中国海关公布2015中国上半年进出口报关11.5万亿元,同比下降6.9%,其中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下降8.6%,已连续四个月负增长;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增长了6.3%,拉动整体进出口贸易增长。随后,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大大利好加工贸易保税企业,规范进出口报关,调整出口结构。以下是公告原文: 

为进一步推进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区域通关监管机制,更好地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海关总署决定将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拓展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一、自公告之日起,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适用于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在各口岸进出境的货物。

二、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通关方式。

三、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对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的进境货物应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企业可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特殊区域或进境口岸实施查验,但海关查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四、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可以采用自行运输方式将进境货物运至特殊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对需转运分流至特殊区域实施查验的,进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途中监管的要求。

五、特殊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备案清单审核、查验、转运分流、备案清单修改撤销、应急保障等操作均参照现行区域通关一体化规定办理。

六、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进出境货物参照现行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操作。

七、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通关、舱单状态查询、疑难咨询等公共服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所谓危机带来机遇,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面对复杂形势,创新新动能将得以显现。比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消费规模升级带动市场新的发展机会;东盟国家尤其越南国家改革深入,中国机械和高新技术出口显著增长,船舶、集成电路和灯具出口也有所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