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布报关单结构调整你会规范填制吗
进出口货物到达海关,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是快捷通关的前提。近期海关发布报关单结构调整公告,恒邦报关公司接到许多相关咨询,报关顾问汇总报关单常见问题,希望能指引企业规范申报,顺畅办理通关手续。
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
调整内容:“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申报单位”统一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报。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广过渡期内,原10位海关注册编码可以继续使用。 企业需尽快到当地海关办理18位社会信用代码备案,如未办理请按照企业信息变更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备案。
二、贸易国指标填写
调整内容:新增贸易国(地区)指标,该指标指与国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客户所属国别(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指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外方所属国别(地区)。
1.国内工厂将进入综保区内仓储企业的货物申报进口(即二线进口),填报的进境备案清单已经填写了国外卖方的贸易国,因此在从综保区内进入国内时,按照无实际进出境的情况填报“中国”(代码142)。
2.若国内企业跟香港企业签订了贸易合同,但货款是从法国汇入的,贸易国应该填哪里?根据填制规范“该栏目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案中国内企业跟香港企业签订了贸易合同,贸易国应该填“香港”。
三、新增价格管理要素
调整内容:增加其他说明事项指标组,含“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
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20号公告要求,填报“价格影响确认”栏目前,纳税义务人需与以下任何一款价格进行比较:
1.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2.按照《审价办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按照《审价办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如果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上述价格相近的,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本栏目填报“否”,反之填报“是”。纳税义务人需留存做出有关判断的相关资料,但不强制要求在申报环节就必须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四、如何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且未包含在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的,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同时,可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相应品牌、项号。
五、对于已经海关审核认定需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申报
买方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经海关审核认定需计入完税价格的,或者正在接受海关审核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并将有关海关的审核或认定情况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目进行填报。如:某直属海关某部门正在处置,或某直属海关某部门已于某年某月认定应计入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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