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机械海关如何进口估价
经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称为海关估定价格。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经货主(或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按本国关税法令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
一、海关通常使用估价方法
1.实际成交价格:根据商品出口到进口国对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这通常是发票上的价格;
2.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与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同类商品的价格,包括其物理性能、质量、信誉等;
3.类似商品成交价格: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尽量与应估商品比较各方面不完全相同,但它有相似特征,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的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在确定时应考虑包括该货物的品质、信誉、现有的商标等。
4.倒扣法:以进口商品,或相同、类似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的价格为基础减去有关的税费后所得的价格。倒扣的项目有代销佣金、销售利润和一般费用、进口国国内的运费、保险金、进口关税和国内税等。
5.估算价格:以制造该进口商品的材料、零部件、生产费、运输和保险费用等成本及销售进口商品所产生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为基础进行估算的完税价格。
6.顺序类推法:当以上任何方法都不能确定海关估价时,应通过采用与本协议的原则或总协定第七条精神相符合的合理方法在进口国可得到信息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二、进口旧机械海关审价判断方法
1.已经使用多少年,还可以使用多少年;
2.新机购买时的价值,提供原价发票,原价资料;
3.如海关对机器的价格有些模糊,这时会调出口岸3个月内有无同类型的设备进口,做为参照
4.总海关系统调出中国境内是否有进口同样的机器设备,以此作为依据;
5.二手设备进口报关核价的一个初步公式:新机的价格-{新机*0.9}*(已使用年限/共能使用多少年限)设备的重量*USD5-8/KG
恒邦报关代理机械进口,指导客户如实申报,其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再未能确定的,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对一些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对于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总之,海关估价确定的完税价格除可以凭以计算税款外,还可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依据,作为以价格为准的配额制或许可证制的计算依据以及征收进口环节的其他税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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