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海关稽查了,如何配合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海关稽查分为通知稽查和迳行稽查
【通知稽查】是指在实施稽查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有关稽查事项的稽查。
【径行稽查】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不经事先通知而实施的稽查。
其中企业接触最多的,就是“通知稽查”,也就是提前接到《稽查通知书》的情况。拿到通知书后,企业可以查看稽查时间、稽查范围、联系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第6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海关稽查的对象包括哪些
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2.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3.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5.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6.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海关稽查是海关后续监管的主要力量,一些企业自身并没有直接进口减免税货物,只是通过报关企业代理进口,但作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单位,仍然属于《稽查条例》规定的被稽查人范围,海关可以对其开展稽查,适用海关稽查程序。
三、海关稽查的范围
海关在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核实被稽查对象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2.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3.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4.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四、企业该如何配合海关进行稽查
被稽查企业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享有知情权、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稽查处理意见
海关稽查人员根据稽查情况制作《稽查征求意见书》征求企业意见。企业在收到意见书后应在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海关根据稽查情况和企业反馈意见,最终《海关稽查结论》:
1.未发现被稽查人存在违法或其他不规范情况的结束稽查;
2.存在不规范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3.对稽查人的漏税行为,依法追征补征税款;
4.对稽查人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海关稽查结论》是鉴定进出口相关企事业单位资信的重要依据。稽查中发现违规情事的,海关得以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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